近日,四川省天全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以“送養(yǎng)”之名拐賣兒童案,依法判決被告人廖某、李某犯拐賣兒童罪,判處有期徒刑六年,并處罰金2萬元,追繳違法所得4.3萬元。
法院經審理查明,被告人廖某、李某系云南省巧家縣松梁子村村民,廖某與其妻共生育子女7人。李某居間介紹,與廖某共謀,將廖某家即將出生的嬰兒以收取“營養(yǎng)費”的方式賣給他人,幾年間,陸續(xù)將廖某家三女、五女、六女賣掉,李某共向他人收取“營養(yǎng)費”4.3萬元,并將其中2萬元支付給廖某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被告人廖某以出賣為目的,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,生育后即出賣自己的三名親生女,被告人李某明知廖某欲出賣親生女,為非法獲利,仍然積極提供幫助,居間介紹,二被告人行為均構成拐賣兒童罪。二被告人在實施拐賣兒童過程中,作用相當,不宜區(qū)分主從犯;二被告人經電話通知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,系自首,依法減輕處罰;二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,依法從寬處理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該案判決現已生效。
法官說法:
無論行為人是否與被拐賣兒童存在親屬關系,以出賣為目的,實施拐騙、綁架、收買、販賣、接送、中轉兒童等行為,即構成拐賣兒童罪。本案中,被告人廖某作為被送養(yǎng)女嬰的親生父親,以收取收養(yǎng)方“營養(yǎng)費”為名非法獲取利益,李某從中牽線搭橋、助紂為虐,二人行為嚴重違背家庭責任和社會倫理。該案的公正審理有力彰顯了司法機關嚴厲打擊披著“送養(yǎng)”外衣的拐賣兒童犯罪的強硬態(tài)度,對潛在犯罪形成有力震懾,切實維護兒童合法權益,更向社會傳遞明確價值導向,凝聚全社會守護兒童成長的強大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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